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2730號
TPDV,112,救,273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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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730號
聲 請 人 吳昱慶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吳磺慶律師
相 對 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委倫
相 對 人 楊松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期間,於民國111年9月 6日搭乘同事即相對人楊松秉駕駛之小貨車前往新竹縣尖石 鄉施作太陽能工程,途中相對人楊松秉拿水分神自撞護欄, 造成聲請人受有「臉部開放性傷口、左側膝蓋擦傷」,乃依 勞動基準法59條第1款、第2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依民法第195第1項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000元等情,業經聲請人申請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 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 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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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