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43號
TPDV,112,家繼訴,43,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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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即上 訴 人 陳崇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崇和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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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