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邱偉峰
相 對 人 陳義誠(即田雅綺之繼承人)
陳廷翰(即田雅綺之繼承人)
陳廷瑋(即田雅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四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柒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田雅綺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3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97,000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存字第4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 第三人田雅綺於110年9月25日死亡,由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義 誠、陳廷翰、陳廷瑋繼承其權利義務,又因聲請人已撤回假 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 鈞院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 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囑託塗銷查封 登記書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23號、桃園地院11 1年度存字第465號、111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事件卷宗,聲 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 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 ,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桃園地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