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328號
TPDV,112,司繼,2328,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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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林祥波

非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王萱雅律師
吳宛怡律師
李承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顏淑女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顏淑女之子女,為 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本件因繼承 人林瑞波已於國外死亡,故與戶籍謄本上記載不符,且其子 女即代位繼承人亦未曾於我國辦理戶籍登記,遺囑執行人現 已透過美國加州律師取得林瑞波死亡證明,並向戶政單位辦 理死亡登記,但林瑞波子女之身分證明部分,雖已取得出生 證明文件,但其子女不願配合辦理驗證手續,現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訴訟,致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 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林瑞波死亡證明、 林瑞波除戶謄本、出生證明、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回覆信件、林瑞波子女不願配合信件、家事起訴狀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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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