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454號聲 請 人 黃世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中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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