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1982號
TPDV,112,司票,21982,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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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2號
聲 請 人 周柏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武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三紙本票之「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
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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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