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1066號
TPDV,112,司票,21066,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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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066號
聲 請 人 郭昱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焌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陳明請求利率(按「利率未
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並為本票所準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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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