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657號
聲 請 人 梁傳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聖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聲請狀訴之聲明之利息起算
日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未臻明確,故有
陳報之必要)。
二、具體陳明系爭本票兩紙,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
三、請陳報附件所載第二張本票之票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