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2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永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作淮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侯福仁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為檢察官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名提起公訴之案件 ,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判決被告無罪,揆 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