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1847號
債 權 人 朋運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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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債 務 人 ELVI NOVIA NENG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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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吳貴吉之薪資債權,
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桃園巿,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
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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