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098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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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冠宏
債 務 人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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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債 務 人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在臺中市,債務人李家維、洪惠婷住居所係
在彰化縣,有聲請狀記載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
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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