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50986號
TPDV,112,司執,150986,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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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098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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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冠宏
債 務 人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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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債 務 人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在臺中市,債務人李家維洪惠婷住居所係 在彰化縣,有聲請狀記載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 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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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