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2936號
TPDV,112,司執,14293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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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293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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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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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力永仁
力郭玉雲
力墐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力墐儀對第三人台灣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生金錢債權,並附帶請求 查詢債務人力永仁力郭玉雲力墐儀之勞保加保單位及郵 局存款等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南港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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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