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0820號
TPDV,112,司執,14082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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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08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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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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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歆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屬應執行標的不明,而應由 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三重 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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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