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8881號
債 權 人 簡傳註 住○○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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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方天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之工作所得債權)所在地係 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