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174號
債 權 人 俞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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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施翔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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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集保股
票、投保紀錄等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顯見其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