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558號
TPDV,112,司司,558,202309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許逸弘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逸弘為相對人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 清算完結,並指派許逸弘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許逸 弘為相對人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 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64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1/1頁


參考資料
摩幻潛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