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605號
TPDV,112,司催,1605,202309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永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金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U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永富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抑為方金鋐?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永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