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587號
TPDV,112,司催,1587,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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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台灣學生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AF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台灣學生
書局有限公司?抑為楊雲龍?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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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學生書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