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林鉦偉(即賴朝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
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