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蔡周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003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 0 1 289 004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005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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