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813號
TPDV,112,司促,13813,202309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珍成(原名蕭珍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與聲請人簽定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
及帳務資料(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21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
件皆為「王雪芬」資料,非相對人「蕭珍成(原名蕭珍茂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