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764號
TPDV,112,司促,13764,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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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筱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新
臺幣肆拾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901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 002 新臺幣408725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901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08725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7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8,9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8,7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與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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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