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吳宗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定宸(原名李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