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莉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陳莉羚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
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
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