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479號
TPDV,112,司促,13479,2023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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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

陳信吉
王俐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887元 陳品憲陳信吉王俐心 民國112年2月1日 民國112年3月28日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201887元 陳品憲陳信吉王俐心 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國112年8月17日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01887元 陳品憲陳信吉王俐心 民國112年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887元 陳品憲陳信吉王俐心 民國112年3月2日 民國112年3月28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201887元 陳品憲陳信吉王俐心 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國112年8月17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201887元 陳品憲陳信吉王俐心 民國112年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被告陳品憲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陳信吉
王俐心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
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01,887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
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被告陳信吉王俐心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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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