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生好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佳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之證明
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聲證1號工程
承攬合約書未有定作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所屬經辦人之證明文件
(即聲證2、3號須釋明匯出帳戶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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