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305號
TPDV,112,司促,13305,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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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棕櫚泉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炳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炳洪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00號5號6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炳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陳炳洪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
四、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相對人門首之「文件內
容」,並請提出相對人陳炳洪(於通知公告於其戶門首期日
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號5號6樓」之證
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或其他足資
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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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