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268號
TPDV,112,司促,13268,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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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日商城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 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日商城市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城市行銷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 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 受亦同,而相對人城市行銷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112年6月17 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由於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 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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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城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