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924號
TCDV,94,除,1924,2005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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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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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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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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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振企業社 張素枝│第七商業銀行大雅分│94年8月10日 │28,000元 │SAH0三六八二│ │
│ │ │行 │ │ │九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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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