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448元 范星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9703元 范星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716元 范星 自民國112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范星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3
1日止累計236,757元正未給付,其中228,448元為本金;7,5
1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星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93,851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3
1日止累計289,600元正未給付,其中279,703元為本金;9,2
04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范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7日止累計22,573元正未給付,其
中21,716元為消費款;85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