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富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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