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 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貨款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兩 造訂立之藥品銷售商業合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及其診所營 業址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鄧明峻設籍於新北市石門區,診 所設立於臺中市西屯區,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醫事 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稽,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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