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66號
TPDV,112,司促,12066,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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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翰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柒萬參仟伍
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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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