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 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 16日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