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767號
TPDV,112,司促,11767,2023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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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其聲請意旨認為債權人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承盛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承盛公司 於民國112年5月9日向聲請人訂購文具用品,未依約付款, 故聲請支付命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承盛公司 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相對人承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禹杉,惟經本院 另調取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賴禹杉個人戶籍資料,其業於民國 112年3月12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 意思表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於112年8月15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8月  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承盛公司發支付命令,無從為送達,且不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條文所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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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