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奎旭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513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186元(計算式:2萬2186元-2000元=2萬0
1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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