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81號
TPDV,112,勞訴,181,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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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鼎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京宏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7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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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