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63號
TPDV,112,勞簡,63,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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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今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定凱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
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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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心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