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戴嘉琪
訴訟代理人 李鳳琴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吳建良
訴訟代理人 李秀菊
被 告 倪可雯
陳義昌
高忠信
柯玲娜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宣判。茲因 原告於112年7月21日具狀變更及擴張訴之聲明後,尚欠第一 審裁判費用未予繳納,而有再開辯論命其補繳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