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16號
TPDV,111,重訴,416,2023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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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9
,413元(即3,047,486-638,07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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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