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如附
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6
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原告 原判決主文 被告上訴利益(新臺幣) 1 李妙琳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李妙琳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00,000元 4 林梅蘭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梅蘭1,19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98,000元 11 張嘉麟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張嘉麟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00,000元 12 張瓈云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張瓈云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00,000元 13 莊碧麗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莊碧麗590,000元,及其中236,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354,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90,000元 16 陳芝筠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陳芝筠1,77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 1,770,000元 17 陳玲麗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陳玲麗2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36,000元 21 曾翊菲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曾翊菲9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00,000元 23 黃謙慧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黃謙慧35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54,000元 29 鄒永政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鄒永政2,264,000元,及其中472,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1,792,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264,000元 30 廖遠志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廖遠志70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08,000元 合計 12,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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