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錢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燕珩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燕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14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
聲明第2、3項分別請求命移除網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其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係基於回復名譽請求權而要求他方為一定行為,均
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聲明第4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收26,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
而,是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003元(計算式:4,500+4,500+26
,0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