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96號
TPDV,111,重家繼訴,9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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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6號
原 告 李世琪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李美琪

李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義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美琪李亞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李義芬於民國100年12月20 日死亡,其配偶李潤海先於92年2月11日死亡,兩造均為被 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各3分之1,法定特留分各6分之1;而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義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被繼承人曾於93年3月4日以訴外人曾大中 律師為見證人兼代筆人、另訴外人陳竹義、李來慧為見證人 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除指定應繼分由原告繼 承3分之2、被告二人共同繼承3分之1外,並無禁止分割,且 兩造未就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 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 分割如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並有明文。再按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 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然法院 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 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共有人提出之分割 方法,僅供法院酌定時之參考而已;縱未斟酌當事人所主張 之分割方法,亦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 569號、8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民 事裁判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兩造之被繼承人李義芬於100年12月2 0日死亡,兩造遺囑指定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公同共有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繼承人曾於93年3 月4日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 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23頁)、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李 潤海之除戶戶籍籍本(見本院卷第21頁及第67頁)、兩造戶籍 謄本(見本院卷第37、69、71頁)、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 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73至76 頁)及系爭代筆遺囑(見本院卷第33頁)到院,而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自應准許。爰審 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該附表「分割方法」欄 所示方法分割,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因認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原告主張 分割方法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應依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核屬 有據。惟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 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而分割共有物之訴, 乃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 已如前述,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 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 ,然應由公同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應依主文第1項所示,訴訟費用之 負擔則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 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面積:平方公尺,幣別:新台幣元):編號 應繼遺產 價值 書證出處 分割方法 土地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8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10000) 97,421 見卷第27、35頁 權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同 存款及其孳息 2 台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489,105 見卷第121頁 原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華南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 7 見卷第27頁 4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892 見卷第123頁 5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6 見卷第125頁 6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46 見卷第127頁 7 彰化銀行 321 見卷第223頁 8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548 見卷第129頁 9 玉山銀行 1 見卷第225頁 股票及其孳息 10 臺灣水泥股票1,939股(33.00元) 63,987 見卷第131、133、207頁 原物或變價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取得變價後金額 11 亞洲水泥股票32,602股(31.40元) 1,023,703 見卷第131、137、207頁 12 嘉新水泥5,052股(11.35元) 57,340 見卷第131、207頁 13 環球水泥1,991股(13.00元) 25,883 見卷第131、141、207頁 14 東元電機123,432股(17.20元) 2,123,030 見卷第131、145、207頁 15 永大2,908股(45.10元) 131,151 見卷第131、149、207頁 16 臺灣玻璃438股(27.70元) 12,133 見卷第131、151、207頁 17 正隆2,216股(10.10元) 22,382 見卷第131、155、207頁 18 永豐餘1,657股(11.65元) 19,304 見卷第131、207頁 19 東和鋼鐵14,596股(25.70元) 375,117 見卷第131、159、207頁 20 台橡7,895股(70.80元) 558,966 見卷第131、163、207頁 21 中華汽車14,734股(25.50元) 375,717 見卷第131、167、207頁 22 光寶科4,754股(32.15元) 152,841 見卷第131、169、207頁 23 聯電42,063股(11.75元) 494,240 見卷第131、207頁 24 中環9,506股(4.20元) 39,925 見卷第131、207頁 25 台積電3,441股(72.80元) 250,505 見卷第131、177、207頁 26 佳世達6,349股(5.65元) 35,872 見卷第131、181、207頁 27 國泰金470股(28.00元) 13,160 見卷第131、183、207頁 28 兆豐金15,409股(17.65元) 271,969 見卷第131、187、207頁 29 中信金53,070股(16.40元) 870,348 見卷第131、191、207頁 30 友銓電子(美而快)9股(2.85元) 26 見卷第131、195、207頁 31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20,534股(9.83元) 201,849 見卷第131、197、207頁 基金及其孳息 3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達歐洲基金(00000000-00000000)000.2740股(匯率:39.3370) 316,166 見卷第199頁 變價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變價後金額 對第三人債權 33 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1,712,889 不爭執見附表三 原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4 對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38,251 35 對李樂林李維真債權 5,798,200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 1 原告李世琪 2/3 2 被告李美琪 1/6 3 被告李亞琪 1/6
附表三:對第三人債權表(幣別:新台幣元) 編號 支出項目 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對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對李樂林李維真債權 書證出處 日期 內容 公司名稱 1 100.08.1 (92.8.19-100.8.1) 未領現金股息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58,544 見卷第131、135頁 2 100年(93-100年)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72,484 見卷第131、139頁 3 100年(99-100年)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987 見卷第131、143頁 4 100年(96-100年)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438,186 見卷第131、147頁 5 100年(93-100年)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8 見卷第131、153頁 6 95.9.14(93.7.30-95.9.14)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81 見卷第131、157頁 7 96年(93-96年) 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8,596 見卷第131、161頁 8 100.8.23 (95.8.24-100.8.23)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132,970 見卷第131、165頁 9 100年(96-100年)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685 見卷第131、171頁 10 93.8.20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9,492 見卷第131、175頁 11 100.7.5(93.6.20-100.7.5)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67,549 見卷第131、179頁 12 100年(93-100年)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561 見卷第131、185頁 13 100年(93-100年)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3,774 見卷第131、187、189頁 14 100.7.25 (92.7.9-100.7.25)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0,675 見卷第131、191、193頁 15 100.12.2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 見卷第205頁 16 100.12.20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8,346 見卷第131、197頁 17 92年 現金減資換發新股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9,905 見卷第201、203頁 18 96年 未領減資退款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840 見卷第131、173頁 19 99.8.27 被繼承人對於李維真(原名李明琪)、李樂林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執行債權 5,798,200 見卷第25、26、263-287頁 20 總計債權金額 1,712,889 38,251 5,7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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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