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6號
原 告 曾之鰲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陳根枝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被 告 曾忠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於112年9月20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事項,故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112 年9月20日前具狀補正:
㈠原告及被告曾忠對於被告陳根枝抗辯如附表編號1至5之土地 及房屋為被繼承人陳豐英之婚前財產乙事(見本院卷第474 至475頁),意見為何?
㈡兩造對於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1日北市古地籍字 第1127001317號函附之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異動索 引(見本院卷第285至302頁),有無爭執? ㈢前開原屬原告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不 動產,是否應列為原告婚後財產?如是,該不動產於基準 日(即109年1月1日)之價值應為何?(應附計算式) ㈣命原告應提出如本院卷第133至135頁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等全部文件資料(見本院卷第133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86分之30;所有權人:陳豐英)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86分之30;所有權人:陳豐英)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86分之30;所有權人:陳豐英)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86分之30;所有權人:陳豐英)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1;權利範圍:1分之1;所有權人:陳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