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110號
TPDV,111,重家繼訴,110,202309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0號
原 告 湯廖美文


廖美惠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王懷寧

被 告 廖政德(CHENG TEH LIAO)



廖政耀


廖美豊
廖彥堯(Alenxander Liao)



廖彥慶(Hudson Liao)



廖燕慈(Michelle Liao)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提存書之提存金合計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應予分割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由原告湯廖美文廖美惠各負擔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被告廖政德廖政耀



、廖美豊各負擔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被告廖彥堯廖彥慶、廖燕慈各負擔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提存金合計新臺幣(下同)7 ,471萬9,292元應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㈡陳述:兩造之父即被繼承人廖金順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提 存金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廖金順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 各如附表「應繼分」欄所示,兩造就如附表所示遺產無法達 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訴請 分割附表所示提存金等語。並聲明:如附表所示提存金應依 附表「應繼分」欄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本件並無提起訴訟之必要,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如附表所示提存通 知書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定。查如附表 所示提存金為兩造之被繼承人廖金順之遺產,屬兩造公同共 有,又如附表所示提存金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 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提存金,原告訴請 分割如附表所示提存金,核屬有據。爰審酌原告請求依各繼 承人即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按如附表「分割方法」 欄所示方法分配,為被告所同意,又如附表所示提存金屬於 金錢性質,依物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復參酌全體繼承 人之利益,應認此一分割方法核屬公允,應予准許,爰判決 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提存金係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起訴 請求裁判分割,業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在卷,被告辯稱本件



無起訴必要,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尚無可採。又分割遺 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 且分割後兩造均蒙其利,是本件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負 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提存通知書 金額 (新臺幣) 受取權人姓名及應繼分比例 分割方法 備註 1 103年度存字第338號提存通知書 2,655,137 及孳息 湯廖美文 1/6 廖美惠 1/6 廖政德 1/6 廖政耀 1/6 廖美豊 1/6 廖彥堯 1/18 廖彥慶 1/18 廖燕慈 1/18 由兩造各按左欄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見本院卷第37-78頁 2 103年度存字第607號提存通知書 60,232,890 及孳息 3 103年度存字第2457號提存通知書 3,868,659 及孳息 4 103年度存字第2459號提存通知書 178,609 及孳息 5 108年度存字第386號提存通知書 1,260,000 及孳息 6 108年度存字第1689號提存通知書 6,523,997 及孳息 合計 74,719,292 及孳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