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85號
TPDV,111,訴,4485,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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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董書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宸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5萬5,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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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