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15號
TPDV,111,訴,3115,202309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耀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0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
與本件訴訟不符,上訴人應就誤載部分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