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32號
TPDV,111,建,232,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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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楊承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暨答辯狀所載。是聲 請人主張因附件所載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案 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聲 請本件訴訟程序於前開案件終結前暫予停止等語。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 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 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 序即毋庸停止。
三、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之請求,應係依兩造間契約、民法第179 、第490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因 相對人之前開請求,係本院所得自行調查審認之事項,是本 件應難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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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