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錫敬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8,603元(即
上訴人請求應再確認之被上訴人張明彰對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
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4萬7,750股之股東權利及對被上訴人應屬
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資額100萬元之股
東權利存在之客觀上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3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