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 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 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